江西省毛体书法家协会是江西省文化厅直接主管的一 级协会,由江西省民政厅颁发许可证的合法协会。是目前为止全国一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毛体书法研究机构,是我国热爱毛 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书法理论家、画家、社会活动家、红色收藏家等各界人士组成的团体,是联系广大热爱毛 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继承传统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更好地发展,更高的平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繁荣和发展传统书法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热爱毛 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传统书法普及作贡献。
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创作上有较高水平;在毛 泽东书法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从事毛 泽东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宣传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修建毛主席纪念场(馆)的个人或集体;红色收藏家,书法爱好者等。可提出入会申请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至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代表大会。其职责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审议本会的财务收支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机构;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协会经费来源为自筹、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经营其他合法收入。
协会以广泛地团结热爱毛 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书法培训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努力提高热爱毛 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毛体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风格的多样化。认真组织“书法艺朮成就活动”、书法展览等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比赛,以及其他评选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深入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络建设,推动书法教育,培养毛法人才,壮大毛法人才队伍。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协会根据国家政策,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开展对外书法交流,加强与国内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增进友谊,“以书会友,以友助会”欢迎更多爱好书法艺术的各界人士加入协会,为弘扬民族文化贡献一份力量.
江西省毛体书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毛体书法协会是由书法爱好者及毛体书法爱好者、红色收藏者、红歌手等自愿组成的书法艺术爱好者的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毛体书法,缅怀人民领袖。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管理部门为江西省文旅厅行业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老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式大厦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五条 本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协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书法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条 将党的指导思想,如: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作为协会宗旨的重要指引,明确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
第七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严把党员“入口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探索完善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聚焦创作优秀作品,发挥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团结引导广大书法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
第八条 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不是党员,则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党组织对协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作用,以及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协会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应报党组织研究,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作用。
第十条 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本会的诚信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将党建工作融入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设立党员示范岗、开展特色党建主题活动等方式,增强党建工作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书法交流 ;(二)编辑出版 ;(三)理论研究 ;(四)书画指导等,以上业务均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无劣迹者。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 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报本会批准并履行备案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填写会员申请表;2.提交入会作品;3.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自愿交纳会费,家庭困难者可免交。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参加本会线上活动的;
(二)两年不参加本会线下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4) 选举和罢免理事;
(5)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至10年召开1至2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本会 8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主席)1名,副会长(副主席) 3至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书法艺术理论和实践知识,在艺术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75周岁且为专职;会长(主席)必须具有超凡的艺术才能,才能带领协会稳步发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3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不接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够经费由协会会长(主席)无偿奉献、垫付资金补贴给协会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如果终止由主席团同意,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 12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经2025年 5 月 12 日第 3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